為加強倉庫安全,提高倉庫的基礎管理工作,加快貨物的進出庫效率,進一步規范物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庫房內按類分垛,垛與垛之間的距離不少于1米,垛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貨垛與水暖取暖管道、散熱器間距不少于0.3米,庫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
第二條 經常檢查所存放的物品,發現有霉變或包裝破損、銹蝕、等異常、變質時做到及時清出,清出后在專用區域內落地另放并標明“不可用”等字樣,及時銷帳、處理、登記并保存記錄或及時上報。
第三條 倉庫內保持清潔、衛生,倉庫要每周一次進行全面衛生清掃,倉庫要保持空氣流通,要有防潮、防火設施,倉庫內嚴禁吸煙,違禁者罰款100元。
第四條 倉庫內區域要嚴格按照功能劃分,用標簽將每個區域標識明確。
第五條 倉庫消防滅火器要固定在墻壁上或水泥柱上,消防通道位置不能存放貨物,貨物放置也不能影響滅火器的取拿;緊急出口一定要保持暢通,定期檢查是否損壞,并定期組織消防演習,對新進員工進行消防工具使用培訓和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儲存物資的特點,做好“五無”——無霉爛變質、無損壞和丟失、無隱患、無雜物積塵、無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壓、防腐、防火、防盜。
第七條 倉庫應根據需要和庫存周轉物品的類別、性狀、特點等合理規劃倉區、庫位。按物品類別劃分待檢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并做好明顯標識。
第八條 所有貨物均必須按倉區、庫位分類別、品種、規格型號擺放整齊,小件物料上架定置擺放。堆碼規整、整齊,收發作業后按上述要求及時整理。
第九條 倉庫設施、用具、雜物如叉車、地臺板、裝載容器/鐵筐、清潔工具等,在未使用時應整齊地擺放于規定位置,嚴禁占用通道或隨意亂丟亂放。
第十條 現場(包括辦公場所及庫房)整潔、干凈,如有廢紙等廢棄物或發現較多灰塵時隨時清理、清掃,符合5S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倉庫內一律嚴禁煙火。工程焊接等需事先報批且做好防范措施,專人專責管理。
第十二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對應進倉管理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獨立的庫區。
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除倉管員之外的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倉庫,如需進庫必須登記后方可入內。送貨/提貨人員需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出倉庫,搬運完畢,不得在倉庫逗留。
第十四條 企業在完成報關手續后,需向倉管人員遞交出、入庫單(寫明企業名稱、貨物名稱、規格、重量、數量、單位、是否使用叉車等信息),并要求企業人員和倉管人員同時在場,進行裝卸貨,檢查無破損后,貨物交接完成。
第十五條 倉管人員于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門窗及電源、水源是否開閉,確保倉庫的安全。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企業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在租賃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 庫房作業管理及流程
18.1貨物入庫
18.1.1 雙方簽訂租賃協議后,業務部人員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庫管員準確的貨物到庫時間、存儲時間、貨物重量、體積、存放擺放等信息。
18.1.2 庫管員接到通知后,規劃貨物存放區域和倉容大小,并提前做好人員、工具、叉車作業等時程安排。
18.1.3 企業完成報關后,貨物貨物入區,叉車提前15分鐘就位。企業辦理入庫手續,填寫《入庫單》。庫管員核對貨物信息與單證是否一致,核對無誤,雙方現場確認簽字,叉車卸貨入庫。
18.1.4 貨物入庫后,遵循先進后出的原則。庫管員對入庫時間、貨物數量、貨物質量、存儲區域,進行實時記錄。每個月定期盤點一次,若貨物存儲時間長且穩定,可一季度盤點一次,數據需與企業核對。
18.2 貨物出庫
18.2.1 貨物出庫,企業需提前5個工作日,向保稅業務部人員申請。業務部人員通知庫管員,做好貨物出庫準備及叉車排程。
18.2.2 車輛入區后,叉車提前15分鐘到位。企業填寫《出庫單》,庫管員對單物核對,根據單證內容核對并調出相應的貨物。確認無誤,庫管員安排裝車,會同貨主或其代理人現場確認,共同簽名作實。完成交接放行出庫。
18.2.3 庫管員對出庫時間、貨物數量進行實時記錄,做好減數操作。
18.2.4 按照簽訂協議的終止日期,貨物全部出庫,倉儲費用完成結算交付后,合作終止。